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32479;?#3821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同?#20445;?#33258;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方案》明确,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32479;?#3821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38470;?#29983;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方案》提出,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20013;?#36153;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20013;?#36153;率为基础下调50%。
《方案》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2479;?#38215;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21360;?#23436;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方案》提出,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24179;?#20225;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26696;?#20154;缴费基数核定办法?#26085;?#31574;,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36947;?#36864;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方案》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20013;?#24449;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24179;?#19968;省?#20445;?#26426;关事业单位社保费?#32479;?#20065;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24179;?#20449;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23548;?#24378;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21360;?#22949;善处理好企?#36947;非?#36153;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36947;非?#36153;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26377;?#24494;企业?#23548;?#32564;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36873;?#21516;?#20445;?#21512;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